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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生育能力均存缺陷,离婚时,“试管婴儿”判给了母亲

未知 2022-08-24 899

案情回顾

试管受孕生子,离婚时孩子判给谁?一起涉及“试管婴儿”抚养权的案件近日判决,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出发,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。

资料图 王金辉/北晚新视觉供图

李莹和董强婚后生育一女小贝。后双方因感情不和,李莹起诉离婚,并主张女儿归自己抚养:“我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,生育能力受限,小贝是试管婴儿,在试管促排卵手术中,促排取卵多颗才成功受孕。我因丧失生育能力,今后难以受孕。”董强同意离婚,但辩称自己被诊断为畸弱精子症,同样生育能力受限,故主张小贝归他抚养。

法院认为,二人生育能力均存缺陷,小贝作为试管婴儿备受珍爱。但女方借助医学手段孕育生命过程中身心均遭受更大损伤,而小贝作为年仅七岁的女孩更适宜由母亲抚养,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,小贝由李莹直接抚养,董强每月给付小贝抚育费3500元,至小贝年满18周岁。

法官说法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,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
一中院法官表示,李莹、董强在生育能力上均存在缺陷,但考虑到李莹系借助医学手段生育子女,结合女方37岁年龄以及辅助生殖手术取卵数量40多颗等实际情况,在生育能力方面,应对女方更多关照。同时,小贝系女孩且年龄尚小,更适宜由母亲抚养,且现随母共同生活,为了稳定孩子的生活环境,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,小贝由李莹直接抚养为宜。

夫妻生育能力均存缺陷,离婚时,“试管婴儿”判给了母亲

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,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,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,充分体现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。

在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中,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,对身体有负面影响。促排卵数量过多会导致女性生育功能早衰,在生育能力方面,女方处于弱势地位,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,应对女方更多关照。故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归女方直接抚养。(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)

(原标题:离婚时“试管婴儿”判给母亲)

来源:北京晚报 记者:林靖 通讯员 王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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